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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时间:2018-09-21 00:00  作者:  来源:  阅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教育广大学生严格要求自己、德法兼修、遵纪守法,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新葡的京集团8814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违法违纪应当受到追究的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励志勤学,刻苦磨练,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警告处分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一般为8个月,记过处分的期限一般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学生受处分的学年内,其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的取消或降级等,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处分到期后按学校规定的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学校依据其违法犯罪的事实及认识态度,参考司法机关的处理等级,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经司法机关裁决并已生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被免予刑事处罚或免予起诉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被处以行政警告或行政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学生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  对偷窃、诈骗、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涉案金额或等值金额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团伙作案或屡次作案,加重处分;团伙作案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给作案者掩盖、窝赃、销赃或隐匿不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故意藏匿、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拆他人信件等侵犯他人隐私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敲诈、勒索、威胁或迫害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捏造事实,写诬告信件等诬陷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盗用他人证件并冒领他人钱物的,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泄露国家机密、伪造证件、欺骗组织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其他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肇事的、侮辱谩骂他人或故意挑起事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打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打架过程中致伤他人、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聚众斗殴,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策划者,加重处分。邀约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持械、持凶器打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育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学生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猥亵他人或有其他流氓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从事色情陪侍或卖淫嫖娼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他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有损学校名声或大学生形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吸毒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采用扑克、麻将、网络平台或其他任何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提供场所或组织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吸毒或提供毒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传阅、传播、制作、复制、贩卖、出租非法、淫秽、涉恐涉暴书刊、文字、图片、音像制品,给予下列处分:

    (一)传阅非法、淫秽书刊、文字、图片、音像制品或聚众观看非法、淫秽音像制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传播、转抄、复印非法、淫秽印刷品(包括“手抄本”)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制作、复制非法、淫秽图片、音像制品或贩卖、出租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学生个人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的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酗酒。对酗酒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在校内外租房居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占用、变更、调换房间或者床位,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留宿他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用大功率电器、违章电器及各种明火,私自篡改电路、乱拉电线,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将管制刀具,有毒、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等危害物品带入宿舍,饲养宠物,存放、销售货物,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将学生宿舍、床位转租他人以谋取利益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其他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扰乱正常教学、生活、公共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扔杂物或以其它行为影响校内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或以其它行为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公共集会、体育比赛或公共游乐场所纪律,干扰活动正常开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学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失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对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组织或煽动闹事,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他扰乱正常教学、生活、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违者按旷课论处并相应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达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达25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达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达4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无故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旷课学时数;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军训和劳动等活动者,按每天6学时计旷课学时数;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者,按每天6学时计旷课学时数。

    第二十三条  在各类考试中,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经学校教务部或研究生院认定,有作弊行为或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在考场外协助他人作弊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的,情节较轻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参加考试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者具有发送、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通过各种方式传递、交换试卷、答卷、试题答案、草稿纸等考试材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或从考场外向考场内发送、传递试题答案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未考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其他方式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以任何方式窃取试卷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威胁教师以致使用暴力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履约践诺,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评奖评优、资助申请、就业创业、学籍管理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欺诈行为,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违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或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或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或其他技术手段偷窃金钱、财产、服务及有价值数据的,以偷窃公私财物论处,参照第十条给予处分;

    (三)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或其他设备,篡改、删除或破坏学校、他人计算机文件的,以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论处,参照第十一条给予处分;

    (四)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的,根据其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攻击、侵入他人或单位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其他违反网络使用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在违纪事件调查中,拒不合作、干扰、阻挠或作虚假证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的;

    (二)在处分期限内重复违纪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实施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四)同时犯有几种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对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不改者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又违反校纪校规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审批及解除的程序、权限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处理行政归口部门为学生工作处(办)。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到若干学院(系)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办)牵头,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协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处分审批及解除的程序、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做出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办)审定;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解除,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做出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办)审定;

    (二)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办)根据学院(系)的处理意见研究做出决定;记过处分的解除,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办)根据学院(系)的处理意见研究做出决定;

    (三)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办)根据学院(系)的处理意见研究提出建议,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办)根据学院(系)的处理意见研究提出建议,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四)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办)根据学院(系)的处理意见研究提出建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已列入当年就业生源计划的学生处分,毕业前尚未到期的,处分期间没有违纪行为发生,到毕业离校之日处分自动解除;

    (六)对学生做出处分、解除处分决定,以“新葡的京集团8814文件”行文下发。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违纪错误事实及处分材料,学校有关部门会同有关学院要认真审核。

    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办)审核的材料应有:

    (一)学生本人承认错误事实的检查材料;

    (二)有关旁证材料;

    (三)学院处理意见;

    (四)有关职能部门调查材料。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在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相关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四十条  学生对复查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书或者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三条  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认真做好思想教育转化工作。对于受处分后能吸取教训,积极改正错误,有突出表现者,给予表扬。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对本办法中有错误行为尚不构成违纪处分的,可采用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教育处理。

    第四十五条  凡本办法中“某处分以上”含该处分,直至留校察看。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述“某日内”、“某个工作日内”,均指包含本日在内。

    第四十七条  对非全日制研究生、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交换生、访学学生等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合工大政发〔2006〕5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授权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